河北省超低能耗建筑行业协会章程
第1章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河北省超低能耗建筑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Hebei Energy-Efficient Building Association,缩写为HEBA。
第二条 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精神,由社会各界从事建筑科研、规划、设计、开发、施工、培训、信息、管理、服务及相关产品生产的企事业单位和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专业性的地方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履行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的基本职能。贯彻党中央“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五位一体”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促进产业发展,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推动建筑节能健康顺利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民政厅。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场所设立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槐安西路395号河北省建筑科技研发中心,9#楼9310~9312室。
第2章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拟与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智能与绿色建筑研究所成立联合党支部。
第八条 本协会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九条 本协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条 本协会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本协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3章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关于节能减排及生态文明建设的法规、方针和政策;推动超低能耗建筑的先进理念、技术和经验;提高公众意识,普及相关知识,促进超低能耗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
(二)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活动,制定行规行约并组织落实;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规范行业行为,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的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专业领域内科技研究和专题研究,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建议和意见,为政府管理部门提供决策依据,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健康发展;
(四)组织开展各种业务培训、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培训及考核工作,并提供有关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咨询服务,提高行业人员的专业素质;
(五)组织行业会议和展览,开展超低能耗建筑产业信息交流,进行信息发布;提供检验检测专项咨询等服务;
(六)开展相关行业和团体的标准规范制定、科研任务的立项与评审、超低能耗建筑质量评价和认证、产品质量及从业者资格认证和评价;
(七)受政府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4章会员
第十三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四条 凡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和有一定影响力的个人,符合以下规定条件均可申请入会。
(一)团体会员:
(1)经工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从事本协会业务领域内相关工程、技术、产品、管理、咨询、检测、科研等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申请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
(1)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从事建筑节能事业的科技工作者;
(2)获得硕士以上学位从事超低能耗建筑相关事业一年以上或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超低能耗建筑相关事业四年以上,具有一定水平的从业者;
(3)在超低能耗建筑有丰富实践经验或较大贡献者。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提交必要的单位证明类复印材料,或个人履历证明类复印材料,进行入会资格审查;
(四)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七)会员单位应指定一位有关负责人,作为本单位的全权代表,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并有权根据工作需要更换本单位的会员代表,但在做出更换前10天,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超过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5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本协会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聘任本协会顾问;
(五)授权或委托副会长执行会长的相关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六)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负责拓展本协会各项职能和业务,定期向理事会报告秘书处各项工作完成与执行情况,接受理事会工作审议;
(八)负责密切掌握行业发展动态,贯彻并执行协会会员走访制度、如实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合理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组织会员代表以座谈会形式向会员传导上级主管部门对超低能耗建筑行业各项规范管理的政策性要求,在超低能耗建筑行业内向会员倡导规范管理、和谐用工、价格自律、公平竞争,努力维护超低能耗建筑行业会员企业整体规范和谐,发展健康稳定;
(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6章财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7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8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9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1年4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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