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满足超低能耗建筑行业市场和创新需要,发挥团体标准、引领行业发展的作用。河北省超低能耗建筑行业协会正在拟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相关人员及本协会全体会员在以下《管理办法》初稿的基础上征求大家的意见,截止时间为6月10日,请大家将反馈意见发送至协会邮箱,希望大家踊跃参加。
协会邮箱:hbcdnhjzxh@126.com
河北省超低能耗建筑行业协会
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初稿)
第一条 为协调规范市场主体自律行为,发挥团体标准引领行业发展的作用,促进河北省超低能耗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会团体标准,是指为满足超低能耗建筑行业市场和创新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制定的团体标准,由河北省超低能耗建筑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约定采用,供社会自愿采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团体标准的组织、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四条 协会理事会为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决策机构,协会办公室是团体标准化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起草团体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制度,构建和维护团体标准体系;
(二)受理协会团体标准的提案,负责协会团体标准的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相关技术研究;
(四)组织推荐、申报团体标准的相关奖项;
(五)组织开展协会团体标准与政府主导制定标准的相互转化工作。
第五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
第六条 协会团体标准项目由协会成员以书面形式向协会办公室发起提案,提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协会团体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说明;
(三)标准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指标说明;
(四)其他材料(如相关检测报告等);
(五)提案者姓名或单位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第七条 协会办公室对提案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提案通过论证后,由提案者会同协会办公室确定起草组,签署编制协议,报协会理事会批准,予以立项并公告。
第八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起草应符合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的规定及相关要求。协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法规,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求。
第九条 起草组提交标准征求意见稿后,协会办公室应当向使用标准的生产者、消费者、管理者、研究者等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 30 天。
第十条 起草组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完善,形成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意见汇总处理表等送审资料,提交协会办公室。协会办公室对送审资料的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方式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技术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审查专家人数的 3/4 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一条 起草组根据审查意见,对通过技术审查的标准送审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及修改说明等报批资料报协会办公室。协会办公室对协会团体标准报批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二条 协会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协会代号、团体标准
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协会代号由协会名称英文缩写“HBUEB”五个英文大写字母构成。协会团体标准编号方法如下:
T/ HBUEB XXX —XXXX
第十三条 协会办公室对拟批准的协会团体标准进行标准编号,经理事会批准后发布。
第十四条 发布后的协会团体标准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和协会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协会团体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协会办公室组织开展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结果,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后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和协会网站上公告发布。
复审结果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废除三种形式,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代号。当标准重新出版时,在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3(二)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经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程序后重新发布,重新发布时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己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标准的编号。
第十六条 已立项的项目,不能提交送审稿,或未通过技术审查的,编制协议到期时该项目自动终止。
第十七条 项目过程中的有关资料,由协会办公室按要求做好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推广与应用由协会统一管理。协会可以通过自律公约等形式推动协会团体标准的实施,组织开展基于协会团体标准的认证、检测、评估等活动。
第十九条 实施效果良好的协会团体标准,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定要求的,协会应积极向相关部门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第二十条 协会团体标准经费包括调研费、试验费、起草人员劳务费、专家审查费、会务费、材料费、差旅费、办公场地费和标准管理费等。协会团体标准经费由参与单位与协会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协会团体标准涉及专利时,GB/T20003.1-2014 《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 1 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